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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消费者报福州讯(记者张文章)1月11日,福建省药监局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,福建麝珠明股份有限公司因涉嫌生产不合格麝珠明目滴眼液,被责令改正,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,罚没款合计396.441万元。
为加强药品质量监管,保障公众用药安全,2022年,福建省药品监管部门及药品检验机构对福建部分药品生产、经营企业的药品质量进行了监督抽检。经福建省食品药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,福建麝珠明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麝珠明目滴眼液(批号210602)“装量差异”检验项目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YBZ12372004及药品补充申请通知书2021B00342的规定,符合《药品管理法》(2019年修正)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“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”的情形,依法应当认定为劣药。当事人生产该批次麝珠明目滴眼液的行为违反了《药品管理法》(2019年修正)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,构成生产劣药的行为。
2022年12月14日,福建省药监局福州药品稽查办根据《行政处罚法》第二十八条、第三十二条第(一)项、《药品管理法》(2019年修正)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,并作出没收违法生产的劣药175盒、罚没款合计396.441万元的处罚。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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